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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荣光 《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6,(11):62-63
新《公司法》从今年1月1日实施后,用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在法律上已无障碍。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在高校(或代表高校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高校方)用知识产权直接作价投资入股注册有限公司的操作中,因知识产权受让实体开始时尚未存在,直接作价投资入股难以操作,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攻略,方能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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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八十条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1997年9月,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印发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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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路 《科技导报(北京)》2003,(3):45-48
一、技术股权的含义和来源、形式和权益技术股权包括技术作价入股所拥有的股权 ,馈赠给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 ,与技术成果、技术积累、技术岗位相联系的股权 ,以及这些股权所获得的转赠股、送股。在技术股权中 ,技术作价出资所拥有的股权是最主要部分。技术股权主要来源于以下6个方面。(1)初创公司时技术入股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是指在建立新公司时 ,根据《公司法》和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的规定 ,由技术作价出资入股在公司中占有的股权。(2)扩股时原技术股权的转增股和送股指公司在进行股份转赠和送股时 ,根据同股同权的原则 ,由原… 相似文献
4.
技术股份的细分和分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银路 《科技导报(北京)》1999,(9):29-31,58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公司法规定,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各地方政府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调动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纷纷制订了对技术入股创办或联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不少地方政府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国家和地方政府制订鼓励高新技术入股、占股的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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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红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7(9):122-123
从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注册资本制度与出资方式的变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公司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份(票)的变动三方面,探讨了新《公司法》对会计核算与审计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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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志强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3,(4):27-33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的出资瑕疵责任,而没有直接规定股东的出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理论界都承认公司法领域的出资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公司法独特的原则和制度安排,股东现物出资的瑕疵担保责任不能直接类推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具体适用上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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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出资的形式限定于五种,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将债权排除在外。但是在我国公司法实务中,债权出资的情况早就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其予以认可。国外立法对于债权出资的问题也大多持肯定态度。本文试图从债权出资的法理基础切入,讨论其现实合理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隐患,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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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5,5(3):17-21
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知识产权资本化将成为21世纪一种格外引人瞩目的法律和经济现象.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缺陷,就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方面的理论障碍、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选择以及法律规制进行了粗浅探讨,以期能够为知识产权法的完善和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实践启迪思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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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融资方式包括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信托和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对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企业的融资特征进行了分析,结合知识产权融资方式,设计出四阶段的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策略,以此来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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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对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首先从知识产权的固有风险、权利瑕疵以及商业化风险等三个方面较全面地提出了知识产权出资中潜在的风险;其次以可作为出资财产的标准作为切入口,分别从知识产权的估价、交易以及出资协议的契约自由角度探讨了上述风险的应对措施;以期对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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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开始生效实施的《公司法》对公司设立股东出资的形式作出了新的规定,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这就引发了法学界关于人力资本能否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的讨论。本文拟首先讨论公司出资的基本理论与具体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第27条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对人力资本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的合理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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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商誉在公司企业的经营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法律却漠视这些经济现象。即使是令人欢欣鼓舞的新公司法的出台也没改变这一现状,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商誉不得用作出资。商誉不得用作出资是由商誉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正是因为其自身特点从而使得商誉估价困难,导致注册资本不实。事实上,商誉出资并不必然导致注册资本不实,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司法的自由、效率等价值。因此,商誉可以用作出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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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政策环境下高校无形资产出资问题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兆亮 《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6,(Z1):119-121
新《公司法》出台以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科技部也废除了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有关限制,政策环境的变化客观上为无形资产体现其自身价值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尊重知识、明晰产权、鼓励创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教育部要求以无形资产出资入股是今后高校创办科技企业的主要方式。本文根据当前政策环境的变化,从无形资产价格认定、出资程序、出资比例选择、后续研发成果管理、成果完成人激励等角度对无形资产出资的有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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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债权可否作为向公司出资的形式之一,学界颇有争议。而我国新《公司法》对其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又使得债权出资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风险。在对债权出资的可行性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后可知,债权出资不仅有着深厚的理论支撑,而且在各国立法实践上也是屡见不鲜的。因此,应该从真实性、过程性及实现性三方面着手,降低债权出资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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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几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呈现较为迅猛的发展势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困难,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安徽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质押登记件数和获得贷款额度逐年增加,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快速发展的政策背景1995年《担保法》中确立知识产权质押,2007年《物权法》再次确认知识产权是"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之一。自《担保法》到《物权法》颁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