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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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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登记是公示方法而非确定权属的标准,共同共有不排斥共有关系终止时的按比例分割。对"用共同财产还贷"的法律行为做合目的、习惯以及婚姻法价值取向的解释可以得出结论:《婚姻法解释(三)》之"不动产登记",无论是在确定父母赠与之意思表示时,还是在确定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抑或在夫妻离异时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时都只是一种参考,而非标准。  相似文献   

2.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1、未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管理和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解释完全符合物权取得的原理,但对婚后如何管理和使用未加规定。  相似文献   

3.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自实施以来就广受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现行《婚姻法》的框架下制定该条款,但是由于该条款在字面语法以及立法价值上均存在诸多不足,因而需要对之进行调整。在今后的立法或者"准立法"中,可以在婚姻法领域通过引入赠与基础丧失制度,赋予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的父母以赠与基础丧失的变更及解除权,与此同时,对这两项权利设置一定的限制,进而均衡保护出资父母的出资利益以及夫妻的共享利益。  相似文献   

4.
婚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婚姻财产中赠与财产行为指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相赠与、一方以无偿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夫妻双方或单方接受第三方赠与的法律行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婚姻赠与财产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然而新解释之石激起了万千社会舆论——支持声与质疑声频频对峙。该解释是忽视传统、标新立异,还是接轨新观念、推进价值观革新?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在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不断推进的今日,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下同)同样不可忽视他国进步的法治理念。本文以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中赠与财产为研究对象,介绍其概念、特征、分类,并通过与澳门、美国法律所规定的婚姻赠与制度相比较,结合现行赠与制度所造成的模糊认识,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由于婚后共同所有制的适用以及婚姻传统、习俗等因素影响,夫妻共有之不动产往往登记在一人名下,造成隐名共有人的大量存在。而一旦显名共有人为私自处分之行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使隐名共有人无力对抗善意之第三人。为解决此困境,文章以一案例为发端,继而在解构三方权利主张之同时分析了相关制度。最后文章试以《婚姻法》与《物权法》立法理念冲突为根源分析,并以调和此项冲突为价值目标,从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对完善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了相关探讨,以期对夫妻共有不动产隐名共有人权利之保护提供有益思路。  相似文献   

6.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由于该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现代社会一般要求其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均有体现,我国《合同法》也对赠与合同做了相关的具体规定,其中,第186条有关赠与人之任意撤销制度颇受关注,不仅在于其内容也在于其在司法适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本文从《合同法》第186条出发,探讨赠与合同之任意撤销制度及赠与人之任意撤销权行使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论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割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现代物质财富的积累,夫妻财产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如何分割夫妻财产,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是关键。因为法律相关规定较为抽象和概括,导致案件裁决不一,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具体标准应从婚姻登记的时间、不动产登记时间和内容、财产的出资人和相关证据四个方面入手,这对于规范离婚审判实践,指导司法审判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该文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夫妻房产赠与进行剖析,并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约定这一概念进行区别,进而提出其利弊。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1条的“夫妻不动产分割条款”体现了物权与人权的利益之争,从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在物文主义思想滥觞下所做出的财产恒重、兼顾人权式立法,是一种“本末倒置”结构的立法:它将财产法的平等对待混同于人法的差别对待,并过多强调立法技术而导致与现实脱节.相关部门应以保护人权为核心重构该条款,以便与《婚姻法》的宏观立法精神相吻合.  相似文献   

10.
随着《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这部司法解释创新性地对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将对我国亲属法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对婚后由父母所购房屋权属的规定加以解析,着重研究了这一规定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带来的冲突与发展,并就此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笔者的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11.
李瑾 《科技信息》2011,(3):I0407-I0407,I0364
在实施了新《婚姻法》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两次司法解释,使其有了更大的可操作性。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最新解释,本文拟在最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婚后所获赠与的房产归属、财产的预期收益、夫妻对其财产约定是否负有告知第三人的义务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相互转化等问题进行尝试性的探讨,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一经公布实施,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短短十九条,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从公众关注度来看,最受关注的就是关于房屋权属的新规定。本文将着重对这些涉及到家庭不动产的饱受争议的条文进行浅析。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分析,对比相关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法律修订,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务构成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抵触,忽视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同时,本文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善性的思考。  相似文献   

14.
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桂南岭 《科技信息》2007,(27):252-255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姻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司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必然的。  相似文献   

15.
本文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状况,指出了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存在的几点缺陷,即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过宽;个人财产范围规定过狭;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思考意见。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既婚后所得共同制度,第18条规定了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第19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夫妻法定财产、夫妻特有财产、夫妻约定财产。本文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着手,分析现行法律的特征和缺陷,提出亟持解决的几个问题,并谈谈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7.
2009年12月17日《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指出,夫妻一方可凭有效证件到相关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此规定引起广泛争议。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该规定没有区分可查询财产的性质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个人财产。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应由全国人大出台法律规范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为拥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双方、客体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为财产查询制定科学合理的程序。  相似文献   

18.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同时涉及债权人利益与非举债方配偶的利益,一直以来是我国实务和理论学界的热点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上,我国立法上经历了从债权人利益保护到非举债方配偶利益保护的观点转变。在《民法典》第1064条的“共债共签”原则下,“日常家事代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和“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是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夫妻共同债务应先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夫妻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建立内部补偿机制,由举债方配偶对非举债方配偶用个人财产清偿部分予以补偿。  相似文献   

19.
如何处理夫妻婚前财产婚后产生收益归属问题,法律法规中留有空白。应该坚持《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之思路,在将婚后所得全面类型化后,坚持"夫妻协力"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标准。  相似文献   

20.
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界定是不明确的,没有区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生活资料和一方特需生活资料的财产权利归属。因此,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完善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关键。另外,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尚无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为适应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们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各种不同需求,必须充分发挥约定财产制的优势,提高其法律地位,具体而言,应规定夫妻成立财产约定的时间、成立约定的形式、约定财产的范围以及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的债权主张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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