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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消费争议仲裁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消费纠纷提交消费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制度。消费争议仲裁具有自愿性、自主性、权威性、专业性等特点。我国消费者争议仲裁现状我国消费争议仲裁制度主要体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我国仲裁法)。自1998年起,我国的一些省市,如辽宁鞍山和本溪、河北石家庄、浙江杭州和湖州等地,先后成立了消费争议仲裁机构,探索通过仲裁解决小额消费争议的工作。《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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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 《武陵学刊:社会科学版》2007,32(3):140-141
我国现有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不适应当今形势的需要。因此,有必要从扩大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完善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这三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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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玮敏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7(3):10-12
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迅猛,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事项的不断扩大。但同时争议事项的可否仲裁问题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所涉及的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如果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各国均可以此为由,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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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婵 《西安联合大学学报》2013,16(3):43-46
随着国际商事争议的日益增多,各国对仲裁关注的力度也在增加,因此,重新审视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进一步推进该制度在我国的应用成为我国目前所要完成的重要任务。回顾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现阶段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存在立法缺陷,笔者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高效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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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6,(5):57-61
国际税务争议往往导致国际双重征税,进而阻碍各国经济的交流发展。当事国之间的相互协商及利用有关国内法程序解决争议是传统方法。然而,由于传统解决方法缺陷明显,当当事国之间的相互协商程序无法顺利进行时,近来学者和国际组织建议,仲裁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国际税务争议的解决。由于国际税务争议属于国际公法争议,国家作为仲裁的主体带来许多值得商榷的问题,并使得这种仲裁极具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分析国际税务争议仲裁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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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对整个仲裁程序、仲裁制度以及仲裁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很大的意义。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界定出发,结合各国立法例的比较研究,对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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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存在着立法规格不高,内容不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制度不完善,机构不健全等缺陷。为此,应掘弃现行的一裁二审的"单轨制",实行裁审自择的"双轨制"。受理对象应从现有的国营企业扩大到我国境内所有企业,受理内容应包括各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仅有县,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还应设省级及全国劳动仲裁委员会。全国性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是常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机构,归劳动部领导,并对仲裁员队伍进行严格的选拔、考核、任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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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一个和谐的高校用工环境不是没有纠纷和争议的"真空",而是有完善的机制解决争议和纠纷的用工环境。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为劳动者提供多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只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劳动者的权利依法得到了保护,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完善的。作为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相配套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新法)在高校社会化用工环境下,新法实施有助于更好更快地处理劳动争议,对复杂用工关系的梳理起到了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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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商事仲裁实践中,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肯定了仲裁协议的第三人应受仲裁协议的约束的主张,并允许第三人参与仲裁。我国现行《仲裁法》中没有第三人制度的规定,但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第三人问题已无法回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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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2,(1):5-7
有效且全面的商事仲裁条款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程序依据。基于约定和法定的相互关系,当事人就仲裁条款中的机构、适用的法律、语言、规则、地点及仲裁事项唯有约定明确,才能防止在纠纷发生后可能出现的程序性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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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安军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5,(5)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保护和救济单位与个人的合法权益且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权益救济制度,它的重要作用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尽管中国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仍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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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乡村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自决、和解、调解、行政机关处理、诉讼。由于种种原因,在乡村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作用的仲裁方式尚未纳入到乡村纠纷解决机制之中。本文分析了仲裁在解决乡村纠纷方面的特点、优势和困境,并从解决乡村纠纷的角度提出了现阶段完善我国仲裁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常宏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8,8(3):35-38
由于仲裁制度在中国的普及程度还有待提高,大量的仲裁协议还不够规范,尤其是裁审并存的仲裁协议,争议极大,现有的规定既不符合中国国情,也制约着仲裁制度的发展,应对相关之仲裁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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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宁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8(2):42-45
知识产权纠纷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一直存有争议。对此,应根据争议的不同类型以及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方式分别加以对待。对于涉及权利的取得必须通过法定的方式一类知识产权的权利有效性纠纷,仲裁庭无权就此作出裁决。对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则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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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小额消费纠纷已成为一种大量发生的诉讼现象,应当根据此类纠纷的特点,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建立行之有效的小额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包括给予和解或调解协议必要的法律约束力;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裁决权;建立专门的消费争议仲裁制度;设立小额诉讼法庭;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等。 相似文献
18.
张红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7,27(5):14-17
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质上是处理商事仲裁与司法权的关系。仲裁的性质决定了司法监督的必然性。公正合法的司法监督能够促使仲裁发挥更好的非诉讼解决纠纷的功能。我国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机制和世界主要国家相比,还存在诸多的缺陷。站在立法理论和实践纬度上分析与批判这一机制,提出确定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取消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双重制、健全重新仲裁制度,变双轨制为单轨制等方面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对策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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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原因和特定的社会背景,我国没有对临时仲裁的效力予以规定,只有仲裁地不在我国境内或适用外国法审查协议效力的临时仲裁可能被法院认可。从避免我国当事人遭遇不公、排斥理由已不复存在及经济效率性角度来说,立法应当尽快确认临时仲裁之效力。此外,完善立法并不只需删除仲裁机构之强制规定,更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全面整合及制定相应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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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仲裁制度之反思与重构——兼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及时公正地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稳定,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土地仲裁的立法目的和主要任务。现行土地仲裁制度存在仲裁范围过于狭窄、土地仲裁诉讼化及仲裁与诉讼脱节等问题。因此,将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纳入土地仲裁受案范围,建立健全土地仲裁与法院的良性互动机制并对土地仲裁进行去诉讼化改造是土地仲裁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