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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惠芳 《阴山学刊(自然科学版)》2004,17(1):119-123
先合同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理论基础。它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是对缔约信赖利益的保护。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消、变更、解除,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以及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仅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而未明确先合同义务,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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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实 《阴山学刊(自然科学版)》1999,(4):49-52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合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义务,造成对方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及被撤销几种情形,在实践中应注意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区分,正确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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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由我国《合同法》统一规定的两种因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形式,两者有一定联系,但两者更是有着本质上区别的两种责任形式。准确认识和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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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合同法增设了缔约不成立的新的责任领域,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使缔约不成立、缔约无效和缔约被依法撤销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本文就如何理解、掌握和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进行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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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新设立的一项合同责任制度。它主要是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所负的先契约义务予以规制,以保护正在发生的缔约关系,对于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问题的探讨,以期对这一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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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和发展,着重论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涵义、构成、表现形式、赔偿范围,以期在订立合同中正确理解和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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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确认合同无效的机构只能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其依据也只能是《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违反法律的合同;二、采取欺作、胁迫的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了。对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1、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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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向对方当事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为保护缔约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现实中对该制度的理解及认定存在不少误区,本文笔者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和构成要件全面解析,阐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进而提出对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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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中损害赔偿的对象不仅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包括信赖利益以外的现有财产和人身权益的损失。其中信赖利益的损失又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履行利益为限,而信赖利益以外的现有财产和人身权益的损失应当以受害一方的实际损失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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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通过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该法在劳动合同解除中补偿金等问题上仍存在不足。通过对补偿金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探讨补偿金在立法、标准、内容等方面的一些问题,有利于通过司法解释或进一步补充内容等去完善《劳动合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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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可能发生在两个时间段:一是要约生效双方当事人开始谈判至合同成立止,即合同缔结期;二是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前,即合同效力成就期。有学者据此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划分为两种即缔约过失责任和效力过失责任,笔者认为效力过失责任只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即缔约过失责任可根据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发生的时间段不同将其责任形态划分为合同不成立过失责任和合同效力过失责任。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基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合同效力补正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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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制度的价值(功能)既可以理解为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法定解除权,也可以理解为对当事人法定解除权的限制。根本违约制度的实质意义在于平衡违约方、非违约方以及社会之间的利益分配。从各国根本违约制度的实践来看,我国目前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存在很大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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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民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交易时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其合同效力并不当然无效。对合同的效力评价,需考虑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国家、社会、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可就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区分,同时还需从构成合同要素来区分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应修改为“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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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对违约案件中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并进而明确规定可预见性规则适用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明确可预见性规则适用于合同范围外的损失;区分违约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合理确定预见的时间和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范围,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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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的标的包含精神利益,精神损害的发生就是可预见的,当损害发生时就应赋予受害人合同领域的救济权;而赋予受害人合同领域救济权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平衡违约人的负担、节约诉讼成本,同时也是尊重当事人诉讼选择权的表现;另外合同法设立此等非财产损害赔偿也不会导致违约与侵权二元体制的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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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9(6):94-96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德国法认为是合同责任,而英美法认为是侵权责任。文章在分析二者观点在我国的适用性基础上,以验资业务为例提出我国可采纳的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