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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8 毫秒
1.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均不承认重复抵押的效力,学说上对该问题也多持否定的态度。否定重复抵押的法律效力解释,并不符合《担保法》保证债权实现的立法目的,人为地限制了融资渠道的扩展,与现代物权法所倡导的“物尽其用,,的价值取向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应肯定重复抵押的法律效力,允许当事人超出抵押物的价值部分再次设定抵押权。  相似文献   

2.
抵押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形式,虽在我国<担保法>中已有相当的规定,但是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本文从立法主义的选择出发,阐述了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处理办法,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人的物上请求权等方面做出有益探索,以期对抵押权担保制度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随着商品经济和信用关系的发展,现代各国抵押权制度从重视担保功能转移到更中关注发挥物的多重经济效用。《担保法》中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效力的限制性规定显然与担保物权法所追求的公平、自由、效益与交易安全的立法价值取向不相符合。《担保法》应当遵守抵押权的担保物权性质,明确抵押权作为支配权所应有的追及力和代位性,进而确立抵押人对其所有的抵押物的自主转让权,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立法应当为抵押物受让人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模式,保护交易安全。这样,在充分保障债权实现的前提下,以公平和效益为价值目标,衡平抵押物转让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抵押登记的效力,从世界各国来看,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立法例.关于未登记抵押权究竟有何效力,理论上主要有五种学说.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未登记,一概认定抵押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抵押权登记行为只能是抵押合同生效以后的履行行为,而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抵押物的登记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5.
我国《担保法》没有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性,仅仅从程序和内容上对抵押人享有的处分权做出限制,显然是不足的。这些限制仍然局限于以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来担保抵押权人的利益,而不注重对抵押人的追及权的保护,因此分析抵押物转让规定的不足,有助于逐步建立完善的抵押担保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抵押登记的效力。从世界各国来看,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宴法例。关于未登记抵押权究竟有何效力,理论上主要有五种学说。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未登记,一概认定抵押合同无效,笔认为,抵押权登记行为只能是抵押合同生效以后的履行行为,而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抵押物的登记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7.
抵押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和抵押担保交易的正常运行.《担保法》、《物权法》关于抵押制度中抵押权实行的相关法条规定得仍然较为原则,在抵押权实行的机制、制度、机构、程序等方面进行重构和创新设置以实现抵押制度的完善是亟待解决的.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在吸收担保法的基础上,对担保物权制度做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其中扩展了实现担保债权的事由;区分了担保物权合同的债权效果和担保物权变动的物权效果;增加了担保物权适用范围;扩大了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物的范围;合理规定了物保和人保的行使顺序;在抵押权方面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创设了浮动抵押制度等。  相似文献   

9.
房地产分别抵押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分别抵押合同的效力、同时(一并)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范围等方面,在理论和实务上仍存有一定的分歧。通过对房地产分别抵押的立法例、我国法律上的规定以及分别抵押法律效果的介绍和分析,明确房地产分别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应受限制即未为抵押的财产不属于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相似文献   

10.
我国对于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方法,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第一款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属于可抵押财产之范围,具体应包括其他动产、部分限制流通物以及某些财产性权利等。就此类财产的抵押是否应当登记,登记的效力如何以及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范围的程度,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从立法者本意的角度出发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努力澄清该模糊之处,对于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甚有裨益。  相似文献   

11.
以矿产为原材料的矿业动产浮动抵押,是矿业担保的出路。矿山企业以开采的矿产、生产设备、矿产品等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作抵押,矿产或矿产品是主要的抵押财产,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为抵押权实现而必须登记。矿产的减少是矿产品的增加,动态平衡中将处分矿产品的货款通过账户质押而连续实现抵押权。这既能获得长期贷款又可以保障抵押权的安全。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的理论、立法例及实施效果比较分析,认为动产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在功能、设定、公示方法及效力以及担保权的实现方式等方面是雷同的,两者同时规定在民法草案中并不合理。笔者主张在民法草案中既不规定动产让与担保,也不规定动产抵押;在民法典之外,也不必移植动产让与担保,而是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规定动产抵押,制定动产抵押法,或者将动产抵押继续保留在《担保法》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浮动担保作为国际项目融资中最常用到的一种融资方式也存在其固有的缺陷,由于在担保设定后,抵押人仍然可以处分抵押物,可能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消极担保条款的就能有效弥补浮动抵押制度的这一缺陷。消极担保的概念、性质、范围以及效力都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  相似文献   

14.
动产抵押权客体的范围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我国动产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这就使得动产抵押制度因为物权的公示公信力而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通过分析国内外动产抵押权客体的立法例证,研究限制动产抵押权客体的范围与解决物权公示公信力问题的关系,为如何认定动产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实现动产抵押制度中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5.
船舶抵押权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海商法》和《担保法》已就船舶抵押权制度作了规定,而新实施的《物权法》在具体规范上有了较大的改进与突破,其在适用顺序上优于《担保法》并对《海商法》进行了补充与修正。本文就《物权法》实施后在船舶抵押权登记及效力、船舶抵押代位物的范围、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及方式、船舶抵押权的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6.
赵一多  王晓东 《科技信息》2010,(33):410-411
最高额抵押突破了一般抵押就每次发生的债权分别设定担保的传统模式,促进了交易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本文旨在从最高额抵押权的价值、设立及变更进行梳理并发表自己的浅薄之见,以期更好地对最高额抵押制度理解和应用。  相似文献   

17.
<正>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担保抵押中常见的一种物权担保,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进行登记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二人。第四十二条规定: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担保抵押必须到规定的登记部门登记后才能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8.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内容,其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清偿顺序在理论界与实践中一直广受关注.《民法典》物权编回应了社会公众与司法实践的需求,删掉了多个抵押权并存时清偿顺序"同日同序"规则,明确了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但囿于我国对动产中间价款抵押权的实践经验的缺乏,《民法典》物权编在引入中间价款抵押权制度时,在规则设计上过于简单,不足以处理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情形.同时,该制度还会增大其他担保物权的不确定性,影响相关权利人设立其他担保物权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9.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时点,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勘之日。从理论上看显然不合理,原因在于:以抵押为目的的估价,是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其核心是要求贷款到期时,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本息需执行抵押物时的变现价值,根本上讲不是关心该房地产现时的价值,因此,房地产抵押估价的估价时点应为抵押权交割时点。  相似文献   

20.
1、业务术语1.1抵押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商业银行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商业银行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分类如下:(1)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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