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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机器具有道德主体地位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辩证法研究》2019,(5):47-51
人工智能机器是否具有道德以及是否构成道德主体引发学者思考,这涉及到对于道德主体的界定、对道德主体标准的思考,更涉及到对于智能机器与人类的区别的反思,我们在对道德主体标准分析的基础上,对道德嵌入的人工道德主体进行伦理建构,在智能机器设计之初把“善”的理念嵌入到人工智能机器中,促进与引导人工智能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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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道德智能体自主程度越来越高,其引发伦理困境的实质是自主机器系统的“技术偏见”与人类伦理价值的冲突.当前人工道德智能体的建构依赖的特定技术模型或伦理理论并不完善.价值敏感性设计为人工道德智能体的实现提供多维视角,是一种整体性、动态性的实践方法论.在该框架下,人类价值被系统性分析并被嵌入到人工道德智能体之中,但该方法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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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人工智能的道德地位研究,主要分为现象学进路和心灵哲学进路.前者以"意向性"为核心,具体在人工智能道德地位领域主要研究其与人类之间的同构关系,并不认可人工智能的独立道德地位;后者以"心智"概念为核心,研究人工智能能否具备与人类相当的心智水平,认为人工智能的道德地位取决于其是否具备心智.然而,人工智能的道德地位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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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人类社会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人工智能的专业能力使人类对其展现出信任态度。虽然人智之间不能按照人际的方式建立信任关系,但人工智能具有的自主能力表明它有可能回应人类的信任态度,因此基于人类中心主义视角将人工智能拒斥在信任关系之外的思路并不可取。“简化路径”虽然强调人智可以建立信任关系,但它涉及对信任构成要素的简化,因而会掩盖信任的本质特征。若将人智活动置于更广泛的交互背景中考察,人智之间可能建立间接信任关系并表现出对直接信任的“从属特征”,这为人智信任分析提供了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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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时代的决策机制显现出人机系统“共享控制”的协作关系,但要谨防智能机器被赋予自主权的同时可能引发的责任扩散效应,这就要求人类对自主系统的控制与道德责任之间有新的伦理规约机制。由此,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领域新近提出了“有意义的人类控制”(MHC)这一人机交互伦理原则。当前,MHC在具体应用中存在系统设计的哲学基础与工程实践之间的显著鸿沟,除了对MHC做出概念界定,还要揭示其理论局限并做出拓展,进而提出一种“全方位人类监督框架”来规范应用MHC。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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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被想象成为"像人一样的主体"。在此基础上,人们借助主体范式和关系范式开始建构人工智能的权利话语体系。但是,无论哪一种视角,其根源都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这就导致人工智能和人类的交往行为,不足以像正常的成年人一样,具有道德权利的双向社会性意义,因此,人工智能必然缺乏道德主体资格。与此同时,尽管法律规范可以设定人工智能的相关法律权利,但这一权利设置更多体现为无权利的义务,并且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利益,因此,人工智能的法律权利就是修辞性的,而非真正的法律主体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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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通讯》2020,(11)
人工智能道德增强是从属于"人类道德增强"思潮的一个子话题——希望通过"人工道德建议者(AMA)""客观"的道德表征能力与强大的信息获取能力协助人类提高道德认知水平。但由于AMA毕竟无法达到"理想观察者(IO)"的标准,其必然会陷入专家主义的窠臼。此外,诉诸构建"道德机器"的研究者们在通过学习算法构架自动道德分类与决策机器的时候也预设了某种IO视角。通过瓜里尼的道德案例分类器(MCC)的实验研究,我们发现无预分类的假设函数无法拟合,这意味着与IO契合的普遍主义AMA无法建成。鉴于此,我们建议另外一个不同的"道德增强"方案——一种"作为他者的AMA",并寄希望于通用人工智能成为其实现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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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机器人和人工智能越来越融入当前的社会环境,它们似乎不可避免地会成为具备道德行为能力的人工道德行动者。一些学者认为康德哲学为建构人工道德行动者提供了最好的机会。相较于易受感性经验影响的人类行动者,以康德哲学为伦理框架设计的道德机器人在某种意义上更有资格作为康德哲学语境中的道德行动者。不可否认,康德伦理学对建构道德机器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建构康德式人工道德行动者也应该是机器人伦理学研究中的必要目标。但是,按康德伦理框架创造的人工道德行动者是纯粹理性的道德机器,缺失了真正道德行动者应该具有的实践性情感能力,因此康德式人工道德行动者不能获得真正道德行动者的伦理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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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工智能,可以讲述许多不同的故事。事实上,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好莱坞科幻电影发生了转变。许多早期的故事展示了对人与机器的身份认知困惑,原因是它们似乎变得出奇地难以分辨。而近来的那些故事更多围绕着失望与冲击展开,因为我们发现那些模仿以及胜过人类逻辑能力的机器所拥有的智能与人类的思考与感受大相径庭。本文接下来的观察旨在反思这一转变的重要性。一方面,人工智能研究方向的转变,即从人型到机械型人工智能,本身具有指示性。另一方面,这些电影与其说在探索两种人工智能的影响和可能的未来,不如说它们在反思文化环境,反思那些激发或限制人工智能研究的希望与恐惧。在科幻这样一个由符号与象征、事物与作品组成的世界中,人们有各种方式来理解及定位自身。就这点而言,科幻也因此可以为技术诠释学研究,即为尝试理解人工智能及其意义与重要性,提供一个舞台或表征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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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正快速步入人工智能时代,人们无时无刻不处于人工智能消费场景中。人工智能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道德问题。然而,貌似客观中立的人工智能技术并未带来预想的性别平等,反而造成女性性别歧视现象丛生,招致越来越多的批评与抗议。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是人类社会的镜像,虚拟世界出现问题,病根在人类世界。因此,构建机器伦理,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人工智能立法,增强女性在人工智能行业中的话语权,让男女平等观念深入到虚拟世界与机器世界,方是根治人工智能消费场景中女性性别歧视的善治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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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调解理论对人与技术互动机制的探讨不仅揭示出了技术之于人的境遇性存在,也对传统技术伦理的二元框架及人的绝对主体性产生了冲击。对此,沿着关系论进路,道德主体的界定标准可概括为自主程度及伦理意向性,人与技术物的道德角色也可据此分为三类:面向平凡技术物的操作型道德能动体、面向人工智能体的功能型道德能动体、面向人类行动者的伦理型道德能动体。对中国伦理语境而言,道德主体界定的关系论进路与天人合一观具有内在一致性,而对道德主体的重构也构成了我国传统技术伦理思想的现代语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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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GPT为标志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日益逼近人类智能,使得人类不得不重新思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当代人工智能的进步不仅体现为算法上的革命性突破,而且带动了智能技术产品的革命。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技术驱动的现实产品,GPT-5引发了人们对AGI的最大关注,强人工智能似乎正在走向科技发展的前沿。这一革命性变化让人类智能的性质和特征变成了引人瞩目的话题。当今人类对智能和意识的探究,体现为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的双向互动:以模拟的数字化过程再现人类智能,这是人工智能技术出现的动因;而人工智能技术的每一进步,都是对重新认识人类智能的一次挑战。从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到对人类意识的重建,这是人工智能技术需要走过的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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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通讯》2019,(11)
认知是人类对信息加工的过程。延展认知理论认为,认知不一定局限于大脑和身体之内,可以延展到身体之外。当前,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体对人类感觉、知觉、思维、语言等多种认知能力模拟水平飞速提高,智能化程度也大大提升。在智能体与人、环境等要素共同构成的人机系统中,人机交互呈现出新的特点,智能体表现出越来越强的"自主性",而人却主动地放弃选择的自由,这引发学界关于人机系统中智能体能否承担事故责任以及怎样承担等问题的新讨论。本文认为,人类的认知可以被人工智能体延展,但责任却不能延展,由此设计出人机系统的责任分配原则;最后分别从人工智能体的"输入-输出"能否控制,尝试在四种语境下给出了人机系统的责任承担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