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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直销模式的舶来性,造成中国直销市场上内外资发展的明显差异。两个条例颁布以来,所有企业在中国从事直销都必须先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并经报批和取得服务网点建设后,方可依照两个条例从事直销活动。实际上,所有的内外资企业都回到了同一起跑线上,这正是我们民族企业奋起直追的大好时机。[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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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日,最具历史意义的中国直销双法——《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正式高悬于商务部网站上。其中,“8000万元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保证金”的硬杠杆,宣告中国直销开始走入资本时代。
在中国境内运作的直销公司,从此被打上了“亿元户”的身价签,得以光明正大地走进中国直销围城。这也注定中国直销的围城之内,不是一个由穷变富的心灵修炼之处,而是一个“弱肉强食,富者更富”的马太效应场。这里,不存在穷人(企业)财富缓慢积累,只存在富人(企业)财富升级倍增。中国直销,不相信眼泪,只相信实力和耐力。
中国直销市场,是典型的中国特色的直销市场,是个只容纳“亿元贵族”的俱乐部,从其正式浮出水面的第一天起,就注定与资本市场密不可分。为此,特撰写此《中国直销与资本市场》系列文章,以记录中国直销资本市场的光怪陆离和浮华悲喜。[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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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深圳市工商局下发了一个文件《关于加强对直销企业服务的通知》,在这个文件中提出了“产业第一、企业第一、服务第一”的工作思路,并把2009年确定为“直销服务年”。这体现了国家对直销监管的方式和态度正在转变,把服务作为监管的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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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已久的直销法终于在2005年的秋天大白天下了,我们欣喜,因为这天直销合法了,我们庆贺,因为这天直销市场正式开放了,这是个天大的喜讯。我们看到,法规明确了直销企业,直销员的资格条件;我们看到,法规解决了因买卖权双方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问题;我们看到,法规分肖了直销与传销概念;我们看到了,条例明确了有关机关的职权和责任……但是我们更应该在兴奋中保持清醒的头脑,我们更应该看到直销两部条例不完善的地方,有针对提出建议,为法规的完善,中国直销的健康发展出谋划策。为此,我们专门邀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博士后常纪文对两部条例进行了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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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既禁止了“团队计酬”的奖金制度,又将直销人员的奖金上限订为30%,让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在销售的奖励制度上没有太多的弹性运作空间,原来上下级直销商之间“利益共同体”的关系也随之消失;上级直销商辅导下级的经济动机不存在了,理论上“直销团队”就失去存在的价值。但是很多成功的直销团队,其成员之问已经有多年共吲奋斗的经历,团队成员之间所建立的关系,已经不只是单纯的经济利益共同体;这些直销团队是否会自然解散呢?它们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值此直销公司努力争取直销牌照的关键时刻,直销团队的未来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议题,本文试着从直销团队的功能和价值来探讨直销团队的存废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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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直销条例的逐步实施,直销市场的发展也逐步走向规范化,旧有的直销模式已经不符合条例规定,不能适应法制时代的市场变化,因此直销企业转型、创新直销模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2006年是直销新纪年,继下面这篇关于直销转型模式的探讨之后,我们还将陆续邀请直销专家以及业界有实战经验的人士来分析与探讨直销的创新性模式,期待直销能有一个更新的面貌,以更健康合理的方式发展。(注:本刊所刊登的“直销企业特型参考方案”为作者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本刊意见。)[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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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地方科技》2005,(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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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正式颁布,直销已成为合法的营销方式而进入寻常百姓家,也标志着我国直销正走向“法治”时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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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的发展,履行入世的承诺,中国政府于2005年年底实施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两个条例在许多方面体现出市场管制的特点,规范了混乱的直销市场。但是由于这两部条例带有一些"过渡"的特点,在立法上存在不足。这就需要我们的执法部门和市场参与者准确把握《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直销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