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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船承运人能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而理论和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无船承运人在运输贸易中要面临着巨大的海上风险,而其赔偿责任承担能力却相对较弱,为公平地保障无船承运人的利益、促进海运业和无船承运业的长远发展,赋予无船承运人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资格,具有很大的必要性.而救助人、责任保险人等责任限制主体的纳入也为无船承运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突破了理论上的障碍.因此,赋予无船承运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是完全可行且应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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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楠 《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20,21(6):542-545
邮轮旅游作为新兴的事物,在带来经济勃兴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有关邮轮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数量也呈现增长趋势。从近年来两起典型的邮轮旅客因人身损害涉诉的案例切入,分析在海上航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纠纷时,邮轮旅客以侵权为诉因进行法律救济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和法律适用,最终确定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在侵权视角下为邮轮旅客提供维权指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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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妙宏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5,18(1):117-120
<港口法>并没有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而对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分析有助于明确港口经营人的责任制度.文章通过分析指出,港口经营人不是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将港口经营人作为独立合同人不利于对港口经营人的保护,港口经营人应属于履约承运人.建议将港口经营人以履约承运人身份修订入我国<海商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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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从法律上规范日益兴起的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呵护这一造福全人类的新兴产业的健康成长,保护旅客、货主的合法利益,明确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929年10月12日,德、意、日、美、法等国在波兰首都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通称《华沙公约》,第一次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私法调整,第一次在国际公约中对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加以规定。在其后的70年时间里,《华沙公约》以及对它加以修正而产生的一系列议 相似文献
5.
陈美玲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4,3(6):46-48
无正本提单错误提、放货行为而导致的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该文主要讨论了无正本提单赔偿责任的赔偿形式和赔偿范围,并对承运人责任限制在无正本提单赔偿责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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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的旅客由第三者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害,风险责任如何分配和承担,学界认识不一。文章通过实证分析认为以过失推定为归则原则,以合同附随义务为请求权的基础,引入注意义务的过失标准来构造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风险分配的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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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照 《集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5(4):85-89
鉴于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存在争议较大问题,对迟延交付的判断标准、迟延交付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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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合同,和一般债权转让合同存在着许多不同,我国目前法律对于工程施工任务完成后的债权转让问题规定的较少,合同双方法律关系不明晰、责任归属不明确等情况常常发生,对工程施工合同债权转让与普通转包合同进行比较研究,明确工程施工合同债权转让后各方法律关系,将有助于解决工程施工合同债权转让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