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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被想象成为"像人一样的主体"。在此基础上,人们借助主体范式和关系范式开始建构人工智能的权利话语体系。但是,无论哪一种视角,其根源都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这就导致人工智能和人类的交往行为,不足以像正常的成年人一样,具有道德权利的双向社会性意义,因此,人工智能必然缺乏道德主体资格。与此同时,尽管法律规范可以设定人工智能的相关法律权利,但这一权利设置更多体现为无权利的义务,并且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利益,因此,人工智能的法律权利就是修辞性的,而非真正的法律主体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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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通讯》2019,(1)
为了区分作为工具的智能机和作为主体的机器人,关于人的定义必须由本质主义转向功能主义。迄今为止,人工智能经历了形式化、经验化、理性化三个发展阶段,但却仍然不是在结构上,而是在功能上模拟人类思维。只有关于人的功能主义定义才能兼容未来的新物种和新人类——"不受控"机器人。如果"不受控"机器人出现,自然人和机器人的关系将会从人机关系发展到跨人际主体间关系。这种关系既非以往人和机器的关系、人和动物的关系,亦非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自然人不应套用以往策略对待机器人。人类至上主义并非不证自明。自然人自身再进化、人机并行、人机融合是自然人避免被机器人所超越、替代、淘汰的可行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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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机器具有道德主体地位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辩证法研究》2019,(5):47-51
人工智能机器是否具有道德以及是否构成道德主体引发学者思考,这涉及到对于道德主体的界定、对道德主体标准的思考,更涉及到对于智能机器与人类的区别的反思,我们在对道德主体标准分析的基础上,对道德嵌入的人工道德主体进行伦理建构,在智能机器设计之初把“善”的理念嵌入到人工智能机器中,促进与引导人工智能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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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社会阶层和群体对人工智能的态度和价值判断大相径庭,而这种价值判断以及价值判断的来源缺少有效的分析。基于符号互动论,人工智能存在“社会符号”与“互动个体”两种形态、“利益”与“伤害”两种价值。以两种形态与两种价值对人工智能的价值形成进行分析,可得出不同个体或群体对人工智能的价值判断以及价值判断的来源。该分析方法聚焦于个体或群体对人工智能的态度和感知的形成机制,能够帮助理解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成因,从而为人工智能设计、决策及治理提供一种微观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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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是脆弱的委托人面对风险,与受托人达成共同期望的过程。值得信任意味着人工智能需要有能力被信任。但现有人工智能信任说明皆存在困难:由于目前的人工智能仅是一个工具,外表伦理的信任路径面临责任逃脱;理性、情感与规范信任路径无法承担人工智能作为受托人的期望;责任网络化路径试图通过集体责任逃避人工智能信任问题。人工智能信任有待从非工具性、非依赖性的理性社会规范意义上,满足意向、能力、善意、心理积极、预期期望接受、脆弱性风险等需要,从信任语境的规范理解以及信任过程的无监督出发,寻求信任关系的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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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正深刻改变着生产结构和生产关系,以生产实践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和人类本性亦面临有史以来最大挑战和最深刻瓦解。人工智能技术的异化逐渐导致人类社会的异化,人类社会全面进入技术人类生活形态。由此带来诸多伦理和法理挑战,可能危及人类生存,甚至终结人类。根据马克思主义技术哲学理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陷入“粗俗唯物主义”窠臼,人与世间万物都被抽象化、可计算化,技术理性超越人类理性,技术开始支配人类,人工智能技术异化趋势愈加明显。这需要法哲学为相关立法提供正确指引,用法律规制和引导人工智能技术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运用方式,用法的价值约束引导人性欲望,从而推动人类社会向新技术人类生活共同体迈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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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机器的自主性带来对责任缺口的担忧,解决办法之一是逐步发展与自主性相适应的、可望负责的人工智能道德体。被普遍认为是未来主要发展方向的显明的伦理人工智能体尽管无法成为个体责任主体,仍有望通过广义道德图灵测试的方式,获得特定社会领域的准入资格,以作为某种准道德主体成员承担特定社会角色,与人类责任主体在集体行动中共担责任。为此,显明的伦理人工智能体的道德建构最好采用结合自上而下的伦理规则与自下而上的伦理学习的混合设计,注重在联合承诺及合作互动中促成共同体成员的善,创造更负责任、更可预期的角色行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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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司法的应用具有提升笔录、卷宗可靠性,提高审判质效、推动庭审模式转型升级,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同案同判的功效。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司法的发展也面临数据储备先天不足、算法呈现复杂性和隐蔽性、类案识别准确率偏低等技术障碍。本文以当前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的实践状况为基准,深入探究人工智能技术介入司法可能带来的冲击以及如何应对的问题。在基本立场层面,厘清技术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尊重司法价值功效,坚持技术中性理念。在技术保障层面,以算法和数据为着力点,推动人工智能司法交叉学科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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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利他主义的博弈论模型及其形而上学预设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经典自然选择学说和亲缘选择难以解释有机体的利他行为。互惠提出,一个有机体付出代价帮助另一个有机体,可以在下一次受另一个有机体帮助时获益更大。以此为基础,人们建立起标准迭演囚徒困境博弈模,修正的囚徒困境博弈模型以及厨师困境博弈模型,对不同情况下的利他现象作出了解释。互惠利他主义博弈论模型的形而上学预设,是有机体的行为理性。行为理性不同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后二者中理性的主体都是有意识的人或都人的集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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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技与政治共同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技与政治共同的价值取向是以人类的利益为基础的,它们分别充当人类利益的创造者和代理者。当代社会科技理性与政治合法性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科技理性是科技主体追求的根本价值,也正好成为政治主体确立自己合法性的工具,体现了重要的政治价值。在实际运作中,科技与政治两系统表现出相互依赖性,体现出现实活动过程中一种结构上的互补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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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研究》2019,(9):61-66
随着互联网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和大众生活,人们发现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活动的基础,互联网发展为"互联网+"。而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拓展,人工智能也必将深入大众生活的各个领域,发展成为"人工智能+"。大量在市场上被广为采用的活动证明,人工智能技术在经济模式创新和平台创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引领着人们对基于新技术的新经济模式的探索。但是人工智能在经济模式创新中依然扮演着要素角色,而不是基础角色。目前成熟的人工智能技术偏向于基础应用,呈现工具化、零件化的形态。而要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潜能,应以人工智能为基础,让传统模式去适应人工智能,让各类经济要素在人工智能这个平台上找到最佳位置,而不是让人工智能在传统平台上找位置。这时,经济模式的创新就从"+人工智能"进入到"人工智能+"。这不仅是一种经济创新模式的转换,也是思维方式的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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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通讯》2020,(9)
人工智能的诞生证明时代最大的变化是变化本身的真理性。然而,当"共感式参与"缺失的技术负面直击内心深层情感,人在沉浸于技术欣喜之余却无法把握与人工智能的相处模式,并全然陷入"人类越强大,社会越趋非人化"的怪圈。技术在确立人的生存本质的同时又遭遇使人的存在意义缺失难题,主要体现在人工智能彰显物质自由与遮蔽情感原欲的矛盾中。马克思的辩证实践思想为人工智能难题的开解提供启示。实践本身是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生存论意义上的劳动与确立人类本质的实践并不具有同一性,合理把握实践的张力才能弥合人的存在与意义缺失的裂缝,坚持人工智能应用的人本原则是技术合理发展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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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家如何理解人工智能—塞尔的“中文房间争论”及其意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首先介绍当代著名语言哲学家John R.塞尔的“中文房间”模型,认为它是对包括图灵标准在内的已有人工标准的挑战。本文继而对“中文房间”模型的逻辑基础问题进行讨论,指出基于二值逻辑的二进制计算机系统只能是非智能型的,智能计算机系统需要使用除经典二值逻辑以外的更多的逻辑系统和方法。作者给出了多值逻辑理论计算机的一些例子。本文最后指出,塞尔的“中文房间”模型应该成为人工智能的一个新标准。塞尔标准的意义在于:它说明机器智能是有限度的,机器智能永远不可能超过人类智能。因此,它为人工智能提供了一个动态的、恒久适用的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