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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在刑事性的税务诉讼中,在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及控方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上,规定一部分控方难以证明甚至无法证明,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纳税人易于证明的辩护事实由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将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及实现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的平衡。同时,在设置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制度时,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应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
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无庸置疑的,举证责任当然地也就成为了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州仅用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对举证责任作了笼统、原则的规定,致使法学界认识不一、执法机关作法各异,直接影响着民事诉讼的正常化。本文通过对举证责任的理论探.索及现实评价,提出完善我国现行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若干构想。一、对“举证责任”的再认识现代各国对发端于罗马法的举证责任制度都不同程度地有所发展,然而关于何谓“举证责任”却几乎同一地保留了传统的提法,即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这是众所周知的一种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行政诉讼中除此以外的证明对象的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但考察这些规定的内在含义及其适用中可能带来的问题,不难发现它们与行政诉讼的应有之义相悖。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视证明对象及举证人的不同而不同;目前的法定证据制度是无奈而非理想的选择。  相似文献   

4.
学界对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概念之争可以说从引进相关制度、概念以来就从未停止过。无论是从比较法角度,还是从证明责任的源流,还是从表意的精确和适用的频率上考究,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都是两个具有不同内涵的概念,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出于立法措辞惯例和现实司法实践的考虑,新刑事诉讼法采用了“举证责任”的措辞。证明责任天然涵盖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美国严格区分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坚持举证责任的措辞将导致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情况出现。因此,应将“举证责任”的立法措辞改为“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5.
长期以来,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既未引起立法者应有的重视,也未引起法学界足够的关注,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责任作出了一些规定,但从总体上看过于简单和原则,实际操作性不强,存在明显缺漏。制度建设的滞后和研究的不足给执行实践带来了很大混乱,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多年积压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造成社会上盛传“法律白条”现象发生,从而降低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以及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威望。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现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下,由于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主要原则的规定模糊,存在许多现实问题,本文拟从中外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比较和我国现行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现状进行反思,来浅议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现状及重构。  相似文献   

7.
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实践中却是复杂而又混乱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讧”的规则,因此造成了对于很多案件法官并不知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情形出现。针对这种现象,应该通过案例来分析我国现状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从立法上、司法解释上以及一些体制上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民事举证责任理论研究中最富有争议的问题。要实现具体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就必须对分配举证责任所追求的基本目标进行法哲学上的分析与思考,以发现隐藏在分配举证责具体情形后面对各类案件中分配举证责任起支配作用的诸价值准则。  相似文献   

9.
本以举证责任和检察制度的基本理论为基点,从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人民法院的分工制约的关系出发,选取一般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为视角,围绕修改后的刑诉法,紧扣司法实践中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对人民检察院的举证责任作了详细的论述,对一些有争议的观点进行了剖析,阐明了作的观点。分别论述了:一、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二、作为批捕机关的举证责任;三、作为起诉机关的举证责任;四、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0.
论持有型犯罪之主观罪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序上起诉机关对持有型犯罪主观罪过举证责任的免除并不意味着实体上主观罪过不是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要我们坚持罪过责任原则,我们就必须承认主观罪过是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罪过此时最大的意义在于被告人可以此进行无罪辩护,该类犯罪的主观罪过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该类犯罪故意的成立并不必然以对持有物的“明知”为前提。  相似文献   

11.
证据交换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阶段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对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诉讼目的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的规定不尽合理,对当事人的证据知悉权未予充分保护:一是体现在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不清晰、不合理;二是该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允许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但对新证据定义不清晰。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强化证据失权,设定提交新证据的门槛,赋予超期举证一方证明是新证据的义务,并在法律中对新证据的类型予以明确界定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证据知悉权。  相似文献   

12.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倒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诉讼中一般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某些物定情况下,控方只需证明初步事实的存在,其他与被指控犯罪相关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则转由被告方承担,如果被告方不能证明相关事实,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推定,这就是证明责任的倒置,但并非所有被告人担证明责任的情形都属“证明责任倒置”,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实际上是“证明责任正置”。证明责任倒置在形式上是“有罪推定”,但它对某些刑事案例件实体真实的发现极具必要性,也符合正当的法律价值取向。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必须确立证明责任的倒置规则,但其适应范围须作出严格界定。  相似文献   

13.
机会丧失理论是指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破坏或减少了原告获得更有利结果的机会,那么原告可以就丧失的机会请求被告予以赔偿。机会丧失理论同传统的因果关系学说难以衔接平滑,并且在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上难以把握。只有采用比例因果关系说并且综合运用比例赔偿和法官自由裁量才能解决这个问题,而此时往往又违背了法律的可预测性。通过将机会丧失作为独立的诉因恰恰能解决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14.
阐述了发挥房产档案社会功能的现实意义,从为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证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房产行政管理效率和促进城市的快速有序发展提供信息服务的角度介绍了房产档案社会功能的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15.
我国学者们缘于对199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所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的讨论,将“法律真实”引入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法律真实说驳斥客观真实说曲解唯物主义认识论,对客观真实说的缺陷作了切中要害、准确而深入的分析,因而,在与客观真实说的论战中逐步获得来越多的支持。然而,法律真实说由于其理论上的不彻底性,也使其自身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  相似文献   

16.
水污染致癌作为环境公害犯罪的典型代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传统的条件说无法排除水污染以外的致癌因素,疫学因果关系要求被告人举证倒置,无法适用到中国的刑法领域。为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需借助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危险升高理论来进行环境公害案件的客观归责。现代刑法理论中的"故意"呈客观化趋势,可根据客观证据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及证明被告人有不法认识可能性,从而完成环境公害案件的主观归责。  相似文献   

17.
建立完善的控辩双方证据开示制度,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我国司法实践当中证据开示制度存在不足,需要依据必要的原则进行改进。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意义深远。  相似文献   

18.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主动披露有关社会责任信息已成为企业界的共识。系统地梳理了国内外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成果,以期人们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内容、形式、计量方法以及发展现状能有更深的认识,建立起符合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社会责任披露规范。  相似文献   

19.
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证据部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部分作了较大修改,虽有进步,但缺陷也很明显。将证据的定义由"事实说"改为"材料说",这一修改实无必要;增加了证据种类,但对证据的分类不合理;明确了举证责任的承担,但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需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关于非法取证方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应尽可能详尽地列举非法取证方法;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进一步完善,但该规则在实体和程序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在增加"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定的同时保留了"如实供述义务",这种相互矛盾的规定显属不当;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方面,证据核实主体应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建议更换办案人可能导致规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不应作出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为了有效解决电子废物处置难题,需合理地划分主体之间的责任。在电子废物处置体系中,主体的责任划分直接关系到电子产品厂商、销售商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应在坚持利益分配理论和产品受益者与义务承担者一致原则的前提下,采用细分各主体之间责任的方法加以解决。在电子废物处置过程中,生产者具有预防责任、网点建设责任,消费者须承担绿色消费、积极选购环境友好产品的责任,政府有政策上鼓励支持回收处理企业的义务和制订相关法规标准与监管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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