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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认识上的分歧。本文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论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方面和主体特征.并对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的问题,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以及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如何区分进行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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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整个社会心态处于游移和彷徨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的一种经济犯罪现象,与其它犯罪相比,更易激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认定应注意分析该罪行为的特点,揭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等危害特征,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综合性的防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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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主体、客体等方面进行讨论。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如行为人非法吸收存款但被害人不认为自己被害,金融机构高息揽储,以存代借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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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主体、客体等方面进行讨论.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如行为人非法吸收存款但被害人不认为自己被害,金融机构高息揽储,以存代借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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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主体、客体等方面进行讨论.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如行为人非法吸收存款但被害人不认为自己被害,金融机构高息揽储,以存代借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公众"的认定标准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排除特定对象,有悖立法本意、无法区分融资方式、泛化适用和难适应金融创新等,因此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公众"的传统认定标准加以完善,重新界定"特定对象"和"公众"的内涵,以期真正做到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提升该罪的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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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1):41-44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出于旺盛融资需要转向"危险"的民间集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取严格、叙明的立法模式,导致此罪大量出现。一方面危害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司法资源大量投入导致犯罪预防与民间借贷监督机制的缺位。通过立法限缩此罪惩戒范畴,建立民间借贷行业内部监督机制,并以融资目的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改良入罪标准,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限,以期实现社会秩序稳定与市场经济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由于资金流动复杂,其单位犯罪的认定面临个人意志与单位意志难以区分的问题。在单位犯罪认定标准上,相比于“体现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利益”发挥着实质作用。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中,是否“以单位名义借款”和“成立公司从事犯罪活动”不具有实质的定罪功能,“借款是否用于公司经营”应当是单位犯罪认定的核心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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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0年6月,"李途纯被网上通缉"的消息在公安机关内部不胫而走。7月23日,株洲市委宣传部发布消息,从6月上旬开始,株洲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开始立案侦查太子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专案。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目前已控制犯罪嫌疑人9人,其中李途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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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6,(5):49-52
P2P网络集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融资活动,具有主体多元化、交易网络化等特点。"异化"的P2P经营行为在损害出借人财产利益的同时扰乱金融秩序,刑法必须要进行规制,要以传统意义上的P2P经营行为为规制界限,将"异化"的P2P经营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异化"的P2P网络集资行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界定的关键是以集资用途以及资金占有为切入点,实现对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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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帅 《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14,(6):79-82
狭义计算机犯罪包括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这五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前四种罪名之间经常出现此罪与彼罪界分以及罪数问题等复杂问题。狭义计算机犯罪各罪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客体和危害行为两方面。现实中,非法侵入、非法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时常相伴发生,因此,在司法认定中应当特别注意对计算机犯罪案件罪数的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14.
非法采砂行为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从缺失到司法实践定性不统一,再到统一定性的强化阶段。但是,现行《非法采矿司法解释》将非法采砂行为定性为非法采矿罪,存在非法采砂行为可罚性的实质判断蕴含危险、法益侵害性难以被包容于非法采矿罪和缺乏刑事违法性问题。要弥补上述非法采砂行为入罪的解释论缺陷,修改非法采矿罪空白罪状指向的行政性法律规范是更优的路径选择。具体而言,可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非法采矿罪所保护法益包容非法采砂行为侵害的法益,界定采砂许可证是一种特殊的采矿许可证,明确砂石属于矿产资源,将非法采砂行为纳入非法采矿罪的打击范围之内,以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实现最严密、最严格的环境法治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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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对当下我国民间借贷、套路贷等行为所引发犯罪问题的立法回应,充分体现了当前积极的刑事立法观。但该罪设立实施后所带来的司法适用难题,如法益保护范围界定上的模糊、罪状规定理解上的歧义,以及与他罪关系不够明晰等问题有待解决。基于对刑法条文规定构成要件的检视,催收非法债务罪所保护的应为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和个人人身权利双重法益。在犯罪主观层面,需具备催收非法债务这一主观违法性要素。在与他罪关系的厘清中,本罪与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竞合,与寻衅滋事罪则属对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应择一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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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红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9(1):45-46,58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在刑法典颁布10余年以后,首次出现在单行刑法之中。这一重要罪名被立法所确认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打击毒品犯罪的形势需要、履行国际法中关于禁绝毒品的国际义务的需求、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对我国毒品犯罪立法的影响等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得以出台的主要立法背景。1997年新《刑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法得到了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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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制定,可遏制当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象,但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此罪中存在很多争议和疑问,正确认定犯罪主体、“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等问题。才能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正确定罪判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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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行为按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内容来定罪,既解决了运输毒品罪与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区别,又解决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问题。按行为人犯罪意图的实现程度来认定犯罪的结束形态,可以解决运输毒品行为的犯罪预备、未遂与既遂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