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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在保险合同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关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本文结合我国《保险法》有关受益人的相关规定,试图就保险受益人的理论及实务当中存在着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一个理清,以引起对保险受益人相关问题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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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享有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正是因为有了它,受益人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才有存在的价值。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独特功能和经济价值的发挥,都是围绕着信托受益权。但是,由于受益人并不参与信托行为,不是信托行为的当事人,所以,信托受益权就极容易受到侵害。而且由于我国现有信托法律的不完善,难以对信托受益权进行有力保护,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关于信托受益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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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受益人所拥有的保险合同维持利益与保险人、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之间存在着巨大矛盾。作为合同中受保障一方,被保险人、受益人可采取必要措施来维护自己的维持利益。同时,保险人、投保人的手中的合同解除权也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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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0年1月陈某为丈夫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30年,保费42000元,受益人为6岁的女儿小丽.2002年王某卧病住院,在此期间王某约来三名好友,由王某口述,好友代书,立下了遗嘱,在遗嘱中变更一万元保险金给自己的母亲安度晚年之用.2002年底,王某因病身故.办完后事,王某的母亲将王某生前有关保险金安排的意思书面通知了保险公司,后者经调查属实后将1万元扣下后,通知王妻陈某代女儿小丽领取剩下的保险金.陈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向小丽全额给付保险金,经几次交涉没有结果后,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王某遗嘱中安排保险金行为的效力.王某在遗嘱中称“生前所投人身保险,归实际受益人.但年迈的母亲应老有所依,其对保险金应享有一万元的受益权.“从字面意思看可有不同的理解,即可能是遗嘱,也可能是追加受益人.但考虑到被保险人及持笔人的自身条件,不能要求其用准确的专业术语表达意思,而且王某的三位朋友也证明,王某的本意是想使自己的母亲对1万元保险金享有受益权,为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符合社会“老有所养“的道德规范,王某的表示应被视作是增加受益人的安排,应认定为有效,因此,王某的母亲享有1万元保险金的受益权.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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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不为投保人的利益而存在,仅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在此情况下,仍然强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没有现实性,也不合理,特别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丧失情况十分复杂,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合同享有的利益不能因为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受影响。笔者根据具体案例,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及国际通行做未能,对此作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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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应随之发生转让,合同效力延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但不履行该义务并不影响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效力。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因素显著增加时,保险合同于转让时即丧失法律效力。应允许保险人享有对原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各项抗辩理由,明确保险标的受让人的权利从属于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权利,受其权力行使范围的限制。保险合同转让生效时限应以保险利益转移为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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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完全有可能由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外的一般自然人主体实施,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自然人主体范围过窄,应当进一步扩大。在罪刑设计方面,刑法第198条第2款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应当删除;罚金刑的设置不能充分体现罪刑相当原则,可考虑采取以比例罚金制为基础的日额罚金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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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万玉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8,(3):13-15
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中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它的主要目的是使卖方(第一受益人)通过要求买方向供货人(第二受益人)开具信用证的方式而为供货交易融资,第一受益人就是通过把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来达到这一目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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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得到补偿,而补偿又关系到保险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问题。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固定资产一旦发生损失往往得不到足额补偿,产生埋怨保险人的情绪,主要原因是保险人补偿是按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之比乘以实际损失,若保险金额越小,重置价值越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得到的补偿就越少。保险人按比例计算补偿是合理的,但是比例规定为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之比是不准确的,这种做法无疑损害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因为重置价值一般大于保险价值(实际价值),最多补偿不会等于重置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也违背了可保利益原则,并且明显多缴保险费。补偿应当实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实际价值)之比,针对这个问题本人提出初浅的见解,与同仁商榷,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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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投保人数为服从某一离散型分布的随机变量,在每个投保人的平均损失费所服从指数分布的参数全相同和各不相同两种情况下导出被保险人总损失费的分布密度;在投保人的平均损失费服从指数分布的参数不全相同情况下,导出被保险人总损失费的特征函数,并给出一种特殊情形下的分布密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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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兼容了保险制度和信托制度在财富管理和传承上的双重优势。保险法律关系和信托法律关系存在关联性,外在联系体现在利用保险杠杆优势获取较大保险收益后运用信托进行资产管理;内在联系体现在二者的法律结构上存在部分当事人重合。保险金信托在法律结构上的风险可通过厘清两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来合理规避。为确保保险金信托法律结构的稳定性和多样性,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和受益人均可由信托公司担任;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可由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担任。保险合同中宜增加不可撤销信托条款以增强信托关系的稳定性。慈善组织可以与缺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并作为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发挥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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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双方能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关系到各自的利益,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文章对保险合同签定时如实告知义务的几个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提出即要强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要重视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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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程序,是《保险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规定的合同双方的法定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然而,什么样的"说明"构成保险法所要求的"说明",未说明的后果,保险人的询问采取哪种形式,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形式,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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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中未涉及到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问题,本文试图通过一寿险案例的分析对此加以说明,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