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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合同的主体。合同主体应详细记载当事人的企业(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娃名、职务;公民的姓名、户籍地址;当委托授权鉴订合同时应同时具备委托授权书、受托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电传和电报挂号号码等。2、标的。合同标的包括货物、劳务和工程项目。在协离标的时要注意,(1)标的须明确具体;(2)标的须合法;(3)标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要确属卖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2.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确认合同无效的机构只能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其依据也只能是《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违反法律的合同;二、采取欺作、胁迫的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了。对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1、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  相似文献   

3.
所谓的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它的主要特征是:第一、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在委托事务处理过程中,涉及到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加入该关系中,成为一方主体。委托人原则上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二、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但并非为自己的利益而活动。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于委托人,其经济上的实益最终由委托人承受。第三、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行纪合同是由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劳务的合同,其标的劳务必须是向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应是贸易活动而且限于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和其他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第四、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二者互为对价,放是双各有偿合同。它只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敬可成立,无须为物的交付或特定行为的履行,故为语成合同。合同的订立无须以特别方式,故为不要式合同。在教学和实际工作中,应注意行...  相似文献   

4.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技术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它包括四类:(1)技术开发合同;(2)技术转让合同;(3)技术咨询合同;(4)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同与其他经济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合同的标的形态不同。经济合同的标的一般  相似文献   

5.
无效经济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或者形式具有《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中规定的违法情形。无效经济合同具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合同当事人违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订立的合同;二是合同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是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或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其它人签订的合同;四是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经济合同必须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  相似文献   

6.
认定经济合同无效是一种司法行为。判定经济合同是否有效,其基本条件和法理依据主要是看经济合同主体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经济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无效经济合同从本质上有别于经济合同不成立,必须依法正确认定无效经济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部分无效经济合同效力的实质区别。对无效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必须视具体不同的情况,给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收归国库的处理。  相似文献   

7.
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容易发生纠纷,而且难以调查取证。因此,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然而,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经济合同采取口头方式。对这种口头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司法审判实践,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已经履行了的口头合同,只要不具备无效合同的其他条件,应按有效合同处理。如果合同根本没有履行,一般按合同未成立处理。如甲乙双方已履行了部分合同,且没有争议,无须进行处理。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例如,双方对代销还是购销各执己见,应按合同未成立处理。由于双方对合同未成立均有过  相似文献   

8.
预期违约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虽不是实际违约,但它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威胁是巨大的,这种情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建立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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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经济合同无效是一种司法行为,判定经济合同是否有效,其基本条件和法理依据主要经济合同主要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经济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合同订立是否符合定形式和程序,无效经济合同从本质上有别于经济合同不成立,必须依法正确认定无效经济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部分无效经济合同效力的实质区别,对无效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必须视具体不同的情况,给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收归国库  相似文献   

10.
经济合同是法人以及其他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的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在执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怎样打经济合同“官司”呢?现简要介绍如下: 1、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相似文献   

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各类合同的鉴证工作中,经常碰到这样一种情况:有些工商企业和合同当事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的鉴证就是对合同提供的担保,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种认为是不对的,是一种误解。因为对经济合同的鉴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所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依法对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确认其合法性、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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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的履行,就是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各自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义务。我国技术合同的履行,贯彻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技术合同的实际履行,就是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随意改变。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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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通过合同方式作为担保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履行经济合同义务,达成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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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济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由于我国违约金同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使违约方在实际承受违约金的惩罚程度上,存在着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越大而承担的违约金则越小的矛盾。本文仅从违约金如果只具有惩罚性就可以解决这个矛盾的设想上作初步探讨。为便于分析和解决矛盾,举下列案例。某肉联厂与罐头厂签订了冻牛肉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肉联厂从1993年12月向罐头厂供货,至1994年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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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是一种与技术有关的特殊合同,它的特殊性在于合同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成果,这种成果只能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这样的技术载体来实现。技术合同关系是经济与技术流转关系的法律表现,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技术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技术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随之而来的合同风险也可能导致合同利益的取得出现障碍,经营成本增加甚至企业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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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生效原因、终止时间与其他合同比较有明显的特殊性。财产保险合同应属于不要式合同,其成立的时间应是保险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时;保险费的缴交是合同履行问题,不应将保险费缴交的时阃作为财产保险合同法定的生效时间;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一般向后产生约束力,但在法定或有约定条件存在时,也向后产生溯及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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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实施结束了对是否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这对范畴的争议。订约主体就当事人约定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为合同成立,而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但合同成立与生效各有其所应具备的要件,合同法对此作出了较以往不同的规定。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进而区分合同不成立与无效具有重大的理论及司法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8.
条款是技术合同的核心,没有条款也就无所谓技术合同。合同的条款直接反映着合同双方或多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同时也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基本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条款是根据当事人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同的技术标的而确定不同性质的合同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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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民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交易时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其合同效力并不当然无效。对合同的效力评价,需考虑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国家、社会、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可就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区分,同时还需从构成合同要素来区分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应修改为“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20.
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中,运用于大宗商品或建设工程的一种交易方式。它的特点是由专一的买主设定包括商品质量、价格、期限为它的标的,约请若干实主通过秘密报价实行竞争,由买主选择优胜者,与之达成协议,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实现标的。那么建设工程的招标技标就是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设定标的,约请若干承包商通过报价竞争,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协议的一种经营方式。招标投标制在国际市场已经实行一、二百年,在资本主义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被广泛采用。根据记载,英国政府早在1830年就明令实行招标投标承包工程。这种承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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