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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国家出台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从区域政策调整为产业政策,并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范围、主体和依据等方面进行重新认定,通过认定的企业可享受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统一安排,建德市高度重视、及时部署、精心组织,启动新一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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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为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经市政府同意,“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协调小组”、“厦门市高新技术认定管理机构”于2008年8月13日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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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办法》规定: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一系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办法》,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须再次提出认定申请。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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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共有15547家企业通过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科技部火炬中心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2008年12月底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情况进行的调研结果显示,按新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济效益、资产运行质量好于原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这些企业的创新活动产出的发明专利数远高于当年全国平均水平;企业总体成长性高于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平均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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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部署,为了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经高新区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建立厦门火炬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动工作组,负责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各项工作。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动工作组组长为火炬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孙大海。副组长为火炬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卢琳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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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技术新产品精选》2008,(11):18-18
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视频会议”,一时间,全行业再度聚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中请享受税收政策”有关程序和注意事项予以刊登,为参加高新技术认证企业提供参考和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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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4月份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出台之后,对新办法的关注是各方关注的热点,随着7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颁布,新标准下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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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日下午,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陈敏伟主持召开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确认专题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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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技术新产品精选》2008,(11):19-19
为了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机构及认定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